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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经因为“成侯命妇”的封号误以为张氏最后成为了钟繇的正妻,但再次看来却发现这个“成侯命妇”毫无疑问绝不是正妻封号。这里引出另一个问题“命妇”的地位。
《母夫人张氏传》:“议者以为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所谓外命妇也。依春秋成风、定姒之义,宜崇典礼,不得总称妾名,於是称成侯命妇。”《礼记?曲礼下》:“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可以看出在礼记的妻妾礼制中“妻”只是姬妾制度一个等级,地位仅仅高于妾一级,用来形容与“夫”对等概念的称呼是“妃”。因此“正妻”这种提法本身存在问题,之后我会使用“妃”一词以示区别。
“妾”的原始含义即女奴,但是也包含着后世意味上的妾的意思。《礼记?曲礼》:“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可知妾的主体是可以买卖的女奴,这种所有关系包含着劳动力和肉体的双重所有权。对于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庶人而言除了妃的“妻”之外就只有妾了,换言之家里的女奴都是妾。在秦汉法律简牍中妾的法定含义则特指女奴,常常“臣妾”并称。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仪礼?丧服》里有“妾为其子”的概念,但是《二年律令》里却没有看见“妾之子”的提法,倒是孽子、御婢等概念。也就是说法律上还是有意识地将与主人有关系的妾和一般女奴区别开来。然而归根结底有其身份仍然是妾,与民有本质区别。《二年律令?置后律》:“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可见这种妾的身份直到主人死后才能够得以解除。
对于贵族阶层而言妃和妾之间就有了独立的合法的层级(姑且称之为姬),《礼记?曲礼》:“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这些层级是由民构成,不属于妾;她们的地位是独立存在,而不依附于她们与“夫”的关系或者与“子”的关系。《二年律令?置吏律》有:“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徹侯得置孺子、良人。”得以证实汉朝初年仍然存在着“姬”这样中间层级,另外《二年律令》中将之归为《置吏律》可知当时的姬妾制度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而非像后世一样作为一种单纯的户婚制度来看。
但是这种制度在后世是否得到良好的施行应当打个很大的问号。早先时期,贵族和民的地位相对固定,夫与姬妾之间的关系也相对稳定。然而到了汉朝中期,王倒是稳定,对于侯而言得侯和失侯变成一种相对频繁的事情了,一个人的身份多次在平民和贵族之间转化使得姬的地位变得相当不稳定。
或许是伴随这从封建制到中央集权制的变化,以及奴隶制的演变,到了魏晋时期,姬的制度除了在皇室和诸侯王那里得以保存之外,其它地方都是直接非妻即妾。张夫人作为特例故议者称“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所谓外命妇也。依春秋成风、定姒之义,宜崇典礼,不得总称妾名”可见对于一般情况都是总称妾名的。钟会虽然认为“不得总称妾名”但拿不出啥其母区别于其它妾室的证据,所以最后含糊地统称成侯命妇。这时的妾已经不是汉初的意思了,妾已经和后世那种户婚意义上的妾意思差不多了,从各种案例上看既包括婢也包括民,强调的是婚姻法律关系而非身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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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经因为“成侯命妇”的封号误以为张氏最后成为了钟繇的正妻,但再次看来却发现这个“成侯命妇”毫无疑问绝不是正妻封号。这里引出另一个问题“命妇”的地位。
《母夫人张氏传》:“议者以为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所谓外命妇也。依春秋成风、定姒之义,宜崇典礼,不得总称妾名,於是称成侯命妇。”《礼记?曲礼下》:“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可以看出在礼记的妻妾礼制中“妻”只是姬妾制度一个等级,地位仅仅高于妾一级,用来形容与“夫”对等概念的称呼是“妃”。因此“正妻”这种提法本身存在问题,之后我会使用“妃”一词以示区别。
“妾”的原始含义即女奴,但是也包含着后世意味上的妾的意思。《礼记?曲礼》:“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可知妾的主体是可以买卖的女奴,这种所有关系包含着劳动力和肉体的双重所有权。对于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庶人而言除了妃的“妻”之外就只有妾了,换言之家里的女奴都是妾。在秦汉法律简牍中妾的法定含义则特指女奴,常常“臣妾”并称。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仪礼?丧服》里有“妾为其子”的概念,但是《二年律令》里却没有看见“妾之子”的提法,倒是孽子、御婢等概念。也就是说法律上还是有意识地将与主人有关系的妾和一般女奴区别开来。然而归根结底有其身份仍然是妾,与民有本质区别。《二年律令?置后律》:“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可见这种妾的身份直到主人死后才能够得以解除。
对于贵族阶层而言妃和妾之间就有了独立的合法的层级(姑且称之为姬),《礼记?曲礼》:“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这些层级是由民构成,不属于妾;她们的地位是独立存在,而不依附于她们与“夫”的关系或者与“子”的关系。《二年律令?置吏律》有:“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徹侯得置孺子、良人。”得以证实汉朝初年仍然存在着“姬”这样中间层级,另外《二年律令》中将之归为《置吏律》可知当时的姬妾制度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而非像后世一样作为一种单纯的户婚制度来看。
但是这种制度在后世是否得到良好的施行应当打个很大的问号。早先时期,贵族和民的地位相对固定,夫与姬妾之间的关系也相对稳定。然而到了汉朝中期,王倒是稳定,对于侯而言得侯和失侯变成一种相对频繁的事情了,一个人的身份多次在平民和贵族之间转化使得姬的地位变得相当不稳定。
或许是伴随这从封建制到中央集权制的变化,以及奴隶制的演变,到了魏晋时期,姬的制度除了在皇室和诸侯王那里得以保存之外,其它地方都是直接非妻即妾。张夫人作为特例故议者称“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所谓外命妇也。依春秋成风、定姒之义,宜崇典礼,不得总称妾名”可见对于一般情况都是总称妾名的。钟会虽然认为“不得总称妾名”但拿不出啥其母区别于其它妾室的证据,所以最后含糊地统称成侯命妇。这时的妾已经不是汉初的意思了,妾已经和后世那种户婚意义上的妾意思差不多了,从各种案例上看既包括婢也包括民,强调的是婚姻法律关系而非身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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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经因为“成侯命妇”的封号误以为张氏最后成为了钟繇的正妻,但再次看来却发现这个“成侯命妇”毫无疑问绝不是正妻封号。这里引出另一个问题“命妇”的地位。
《母夫人张氏传》:“议者以为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所谓外命妇也。依春秋成风、定姒之义,宜崇典礼,不得总称妾名,於是称成侯命妇。”《礼记?曲礼下》:“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可以看出在礼记的妻妾礼制中“妻”只是姬妾制度一个等级,地位仅仅高于妾一级,用来形容与“夫”对等概念的称呼是“妃”。因此“正妻”这种提法本身存在问题,之后我会使用“妃”一词以示区别。
“妾”的原始含义即女奴,但是也包含着后世意味上的妾的意思。《礼记?曲礼》:“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可知妾的主体是可以买卖的女奴,这种所有关系包含着劳动力和肉体的双重所有权。对于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庶人而言除了妃的“妻”之外就只有妾了,换言之家里的女奴都是妾。在秦汉法律简牍中妾的法定含义则特指女奴,常常“臣妾”并称。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仪礼?丧服》里有“妾为其子”的概念,但是《二年律令》里却没有看见“妾之子”的提法,倒是孽子、御婢等概念。也就是说法律上还是有意识地将与主人有关系的妾和一般女奴区别开来。然而归根结底有其身份仍然是妾,与民有本质区别。《二年律令?置后律》:“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可见这种妾的身份直到主人死后才能够得以解除。
对于贵族阶层而言妃和妾之间就有了独立的合法的层级(姑且称之为姬),《礼记?曲礼》:“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这些层级是由民构成,不属于妾;她们的地位是独立存在,而不依附于她们与“夫”的关系或者与“子”的关系。《二年律令?置吏律》有:“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徹侯得置孺子、良人。”得以证实汉朝初年仍然存在着“姬”这样中间层级,另外《二年律令》中将之归为《置吏律》可知当时的姬妾制度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而非像后世一样作为一种单纯的户婚制度来看。
但是这种制度在后世是否得到良好的施行应当打个很大的问号。早先时期,贵族和民的地位相对固定,夫与姬妾之间的关系也相对稳定。然而到了汉朝中期,王倒是稳定,对于侯而言得侯和失侯变成一种相对频繁的事情了,一个人的身份多次在平民和贵族之间转化使得姬的地位变得相当不稳定。
或许是伴随这从封建制到中央集权制的变化,以及奴隶制的演变,到了魏晋时期,姬的制度除了在皇室和诸侯王那里得以保存之外,其它地方都是直接非妻即妾。张夫人作为特例故议者称“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所谓外命妇也。依春秋成风、定姒之义,宜崇典礼,不得总称妾名”可见对于一般情况都是总称妾名的。钟会虽然认为“不得总称妾名”但拿不出啥其母区别于其它妾室的证据,所以最后含糊地统称成侯命妇。这时的妾已经不是汉初的意思了,妾已经和后世那种户婚意义上的妾意思差不多了,从各种案例上看既包括婢也包括民,强调的是婚姻法律关系而非身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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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经因为“成侯命妇”的封号误以为张氏最后成为了钟繇的正妻,但再次看来却发现这个“成侯命妇”毫无疑问绝不是正妻封号。这里引出另一个问题“命妇”的地位。
《母夫人张氏传》:“议者以为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所谓外命妇也。依春秋成风、定姒之义,宜崇典礼,不得总称妾名,於是称成侯命妇。”《礼记?曲礼下》:“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可以看出在礼记的妻妾礼制中“妻”只是姬妾制度一个等级,地位仅仅高于妾一级,用来形容与“夫”对等概念的称呼是“妃”。因此“正妻”这种提法本身存在问题,之后我会使用“妃”一词以示区别。
“妾”的原始含义即女奴,但是也包含着后世意味上的妾的意思。《礼记?曲礼》:“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可知妾的主体是可以买卖的女奴,这种所有关系包含着劳动力和肉体的双重所有权。对于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庶人而言除了妃的“妻”之外就只有妾了,换言之家里的女奴都是妾。在秦汉法律简牍中妾的法定含义则特指女奴,常常“臣妾”并称。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仪礼?丧服》里有“妾为其子”的概念,但是《二年律令》里却没有看见“妾之子”的提法,倒是孽子、御婢等概念。也就是说法律上还是有意识地将与主人有关系的妾和一般女奴区别开来。然而归根结底有其身份仍然是妾,与民有本质区别。《二年律令?置后律》:“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可见这种妾的身份直到主人死后才能够得以解除。
对于贵族阶层而言妃和妾之间就有了独立的合法的层级(姑且称之为姬),《礼记?曲礼》:“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这些层级是由民构成,不属于妾;她们的地位是独立存在,而不依附于她们与“夫”的关系或者与“子”的关系。《二年律令?置吏律》有:“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徹侯得置孺子、良人。”得以证实汉朝初年仍然存在着“姬”这样中间层级,另外《二年律令》中将之归为《置吏律》可知当时的姬妾制度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而非像后世一样作为一种单纯的户婚制度来看。
但是这种制度在后世是否得到良好的施行应当打个很大的问号。早先时期,贵族和民的地位相对固定,夫与姬妾之间的关系也相对稳定。然而到了汉朝中期,王倒是稳定,对于侯而言得侯和失侯变成一种相对频繁的事情了,一个人的身份多次在平民和贵族之间转化使得姬的地位变得相当不稳定。
或许是伴随这从封建制到中央集权制的变化,以及奴隶制的演变,到了魏晋时期,姬的制度除了在皇室和诸侯王那里得以保存之外,其它地方都是直接非妻即妾。张夫人作为特例故议者称“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所谓外命妇也。依春秋成风、定姒之义,宜崇典礼,不得总称妾名”可见对于一般情况都是总称妾名的。钟会虽然认为“不得总称妾名”但拿不出啥其母区别于其它妾室的证据,所以最后含糊地统称成侯命妇。这时的妾已经不是汉初的意思了,妾已经和后世那种户婚意义上的妾意思差不多了,从各种案例上看既包括婢也包括民,强调的是婚姻法律关系而非身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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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经因为“成侯命妇”的封号误以为张氏最后成为了钟繇的正妻,但再次看来却发现这个“成侯命妇”毫无疑问绝不是正妻封号。这里引出另一个问题“命妇”的地位。
《母夫人张氏传》:“议者以为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所谓外命妇也。依春秋成风、定姒之义,宜崇典礼,不得总称妾名,於是称成侯命妇。”《礼记?曲礼下》:“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可以看出在礼记的妻妾礼制中“妻”只是姬妾制度一个等级,地位仅仅高于妾一级,用来形容与“夫”对等概念的称呼是“妃”。因此“正妻”这种提法本身存在问题,之后我会使用“妃”一词以示区别。
“妾”的原始含义即女奴,但是也包含着后世意味上的妾的意思。《礼记?曲礼》:“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可知妾的主体是可以买卖的女奴,这种所有关系包含着劳动力和肉体的双重所有权。对于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庶人而言除了妃的“妻”之外就只有妾了,换言之家里的女奴都是妾。在秦汉法律简牍中妾的法定含义则特指女奴,常常“臣妾”并称。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仪礼?丧服》里有“妾为其子”的概念,但是《二年律令》里却没有看见“妾之子”的提法,倒是孽子、御婢等概念。也就是说法律上还是有意识地将与主人有关系的妾和一般女奴区别开来。然而归根结底有其身份仍然是妾,与民有本质区别。《二年律令?置后律》:“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可见这种妾的身份直到主人死后才能够得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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